关于不少人询问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实质操作问题,本文为大伙解析。
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存活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须慎重对待。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国内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需要拥有法定的情形,不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时国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项、第项、第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状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用户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概念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概念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譬如假如有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国内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实质状况确定。但假如职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然就是违法。